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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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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来源:扬州知名律师
[导读]:  周广桂律师,扬州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周广桂,扬州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摘要: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



  摘要: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说,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联系;从广义上讲。社会报下关系除了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同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有的是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这些情形,不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劳动合同法重申了社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钻空子。


  对于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形,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讲到: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求劳动合同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呼声也比较高,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对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 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 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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